释义 |
法律分析: 2021年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照职工本人2020年月平均工资如实申报;以个体人员身份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仍可按省均工资的60%、70%、80%、90%、100%、150%、200%、250%、300%等档次申报,未申报的按其上年度缴费档次核定。2020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颁布后,将根据“保底封顶”政策确定职工个人最终缴费基数,并按规定自2021年1月起对单位进行差额结算,多退少补。如2021年全省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低于2020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20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最低缴费基数为3017.01元,最高实际申报。单位以全部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之和作为2021年度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基数。 法律依据: 《关于申报2021年社保缴费基数的通知》 第一条 已在市本级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以及以个体人员身份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