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认定机动车交通事故当事人各自的损害赔偿责任? |
释义 | 杨某驾驶一货车,行驶至一路口时,遇原告王某步行横穿机动车车道,货车车头碰撞王某身体,致其摔倒。交通事故发生后,双方都没有在现场及时报警,自行撤离现场。其后,王某右胸部疼痛,联系杨某要求赔偿,但被拒绝。王某报警,请求公安机关处理,但交警大队因事故现场变动、证据灭失,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无法认定本事故的责任,让当事人就损害赔偿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那么请问:法院如何认定机动车交通事故当事人各自的损害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由此可知,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时,应当将交警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确定交通事故责任的重要证据。但它并不是法院据以判定当事人之间赔偿权利和义务关系内容的唯一依据。在交警部门没有作出责任认定书,或者责任认定书的结论无法确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的情况下,法院应综合全案双方当事人举证的证据材料,根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要求,综合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程度,确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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