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网络维权与敲诈勒索的界限 |
释义 | 【网络维权】在网络信息时代,网络爆料传播快、关注度高,很容易成为舆论焦点,登上热搜热榜。当人们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往往会选择通过网络方式维权,维权行为本质上是一种私力救济,现代法律虽然在一定范围内承认私力救济的正当性,但应当予以必要的限制。 【敲诈勒索罪】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网络维权与敲诈勒索的界限】 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区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敲诈勒索罪与利用网络维权的关键。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数额达到较大标准应于立案追诉。 在网络上发布的维权内容应当是真实的,不得虚构和夸大,不得爆料与侵权内容无关的其他信息。正当的网络维权应该是依据客观事实提出自己的诉求,如果行为人在网络发布的内容与事实不符,甚至通过民事诉讼途径也不可能得到法律的支持,这时其网络维权就超过必要的限度。 每一位维权者的正当利益诉求应该得到尊重,他们的呼声应当得到回应,这样对形成良好社会秩序具有积极意义。如果维权者为了吸引网民的注意力,获得舆论认同与支持,在发布维权信息时,违背公序良俗,打色情或暴力“擦边球”,以最大限度博取公众关注,就难免会触碰法律的底线,涉嫌敲诈勒索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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