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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再次因盗窃罪被抓进北京市第一看守所应该如何量刑?
释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您好,您朋友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现在再次盗窃,被抓进了北京市第一看守所,此时盗窃罪的量刑和初次盗窃不一样,盗窃的数额标准不一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 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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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21:5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