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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自首、立功情节对量刑影响的区别
释义
    自首、立功被规定在《刑法》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第三节,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也多将自首、立功一起规定,二者均是常见的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以及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特殊情形下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可以撤销案件、不起诉的情节。实践中,很容易使人误认为自首、立功对量刑的从宽或者免除处罚有同样的影响。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21〕21号)规定:“对于自首情节,……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1.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2.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对于犯罪较轻的,具有自首情节的可以免除处罚,具有一般立功情节的不能免除处罚,具有重大立功情节的才可以免除处罚;对于减少基准刑的幅度,具有自首情节的是40%以下,具有一般立功情节的是20%以下,一般立功对量刑的影响明显小于自首。
    最高法《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60号)要求:“类似情况下,对具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的从宽幅度要适当宽于具有立功情节的被告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作者:周峰、薛淑兰、孟伟(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八、对自首、立功的被告人的处罚。1、自首对量刑的影响一般大于立功 《意见》规定:‘类似情况下,对具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的从宽幅度要适当宽于具有立功情节的被告人。’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自首情节对每一名犯罪分子机会均等,而立功不是人人都有机会,且自首比立功更能充分体现出犯罪分子的悔罪态度,故对自首的认定标准和从宽幅度的掌握要更宽一些。”
    自首与立功相比,每个案件的每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自首的机会,而立功却未必。因此,对自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通过更大的从宽幅度予以鼓励,对具有自首情节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幅度(40%以下)是具有一般立功情节(20%以下)的两倍。对于一个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有一次自(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从而被认定为自首的机会,但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同一个刑事案件办理期间,却可以有多个一般立功或者重大立功的机会,因此,具有重大立功情节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幅度(50%以下)高于具有自首情节的幅度(40%以下)。因为立功的大小、效果无上限,重大立功对量刑的影响有可能大于自首,在特殊情形下和特殊罪名中,甚至有可能考虑重大立功情节而撤销案件、不起诉,甚至给予奖励。《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反间谍法》(2023年修订)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实施间谍行为,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给予奖励。”
    对于具有自首、立功情节的刑事案件,应当结合具体的自首、立功的具体情形,客观评判对量刑的影响和具体的从宽幅度。
    北京才盛律师事务所主任
    靳学孔律师
    2023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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