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业主如何拒交物业费 |
释义 | 业主拒交物业费的情况如下: 1、物业费的收取应该从业主收到收楼通知书之日算起,而不应该从购房合同写明的交楼日期算起。如果开发商没有通知业主收楼,因此延迟收楼的,业主可以拒绝缴纳这段时间的物业费; 2、物业公司没有和业主签合同的情况,业主可拒交; 3、对于物业公司要求交纳供热、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产生的能源费用不在业主交纳范围内的,可以拒绝交纳; 4、物业服务质量过差可暂时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证据,并找寻实质解决办法; 5、物业提供合同内未约定或未经业主同意的服务时,业主有权拒交; 6、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情况 ,业主对擅自提高的部分可以拒交; 7、因房屋质量问题还未交房的,物业费是由开发商交纳; 8、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的情况,业主可拒交。 物业费的收取如下: 1、物业费主要包含:物业办理公司的人员薪酬、保安费、公共设备、社保日常运转修理及保养费、美化办理及清洁费、法定税费、物业公司固定资产折旧率、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花费; 2、物业办理费用中不含:住所内部设备修理费用、因建筑质量导致的种种问题而产生的费用、公共区域设备的修理费用及严重部件更换费用,这部分的费用是由房子修理基金承担的; 3、物业办理公司为业主或用户供给的不同效劳项目,其收费规范是有所不同的,有些效劳项目的收费规范是物业办理公司与业主或用户面议洽谈而定、有些效劳项目的收费规范要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则执行。 综上所述,正常的物业费用缴纳从交钥匙的第二个月开始,收房后从未入住的,经确认,可以按照70%缴费。入住后(含房屋装修),但不使用住房,经确认,连续使用不超过六个月的房屋,从第七个月开始,物业费按照70%缴纳。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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