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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农村宅基地、自留地与自留山归属权争议
释义
    农村村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住房及居住生活的用地,每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面积有限。农民建房需符合规划,使用现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经政府审核批准。自留地、自留山是农民个人使用的少量土地和山坡地,不准买卖、出租和转作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法律分析
    农村村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所建住房以及住房的居住生活有关的建筑物和设施用地。即住房用地及其必要的附属用地。
    《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同时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村村民自留地、自留山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农民个人使用少量的土地和山坡地或山岭地。自留地、自留山长期归农民使用,种植物归农民个人所有,作为农民个人生活和收入的补充来源。
    在巩固和发展集体经济的同时,应当鼓励和扶持农民耕种自留地、自留山,增加个人收入,活跃农村经济。按照法律,自留地、自留山不准买卖、出租和转作宅基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个人只有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第8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结语
    农村村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为建造住房及居住所需设施而使用的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每户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面积不得超过相关规定。农村村民在建房时应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并尽量使用现有宅基地和村内闲置土地。宅基地的审批需经乡(镇)政府审核并由县级政府批准,涉及农用地的还需办理相应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售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自留地和自留山是农民个人使用的少量土地和山地,用于个人生活和收入的补充。根据法律规定,自留地和自留山不得买卖、出租或改作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正):第八章 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 第五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小流域综合治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从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预防措施,并负责治理因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v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国务院和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制定防沙治沙规划,并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四章 沙化土地的治理 第三十一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在自愿的前提下,对已经沙化的土地进行集中治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投入的资金和劳力,可以折算为治理项目的股份、资本金,也可以采取其他形式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正):第九章 农民权益保护 第七十一条 国家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保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给予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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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0 6:0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