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父母死亡后,有负担能力的亲哥哥有义务扶养未成年弟弟。 需要提醒的是,父母死亡后,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不一定直接转移给同胞兄、姐。父母死亡后,要先看未成年弟弟的兄、姐是否有抚养能力,并且家中如果有祖父母、外祖父母并具有抚养能力的话,则交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会更为合适。简而言之,亲兄、姐只是有抚养的义务,但是否会真正承担这个义务还需要看具体情形判断。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