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在实际生活中,人们常常会采用不同的担保方式来保障借贷、租赁等交易的安全性。不同的担保方式在损失分担比例上也存在差异。例如,担保人为债务人提供抵押担保,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变卖抵押物来清偿债务。在此情况下,损失分担比例为债权人优先受偿,抵押人次之,债务人最后承担剩余损失。 而当债务人采用保证担保时,保证人需在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此情况下,损失分担比例为债权人优先受偿,保证人次之,债务人最后承担剩余损失。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四百一十九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完全,催告还不能履行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第四百二十三条 抵押人、质权人、留置人、保管人、承运人等在法定期间内,优先受偿。 《担保法》 第十五条 担保人因担保而承担的责任范围和金额应当与担保的范围和金额相一致。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在担保财产不足以清偿债权时,有权就其余债权向担保人追偿。 第二十五条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优先于债务人承担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