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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人民法院不受理哪些离婚案件
释义
    人民法院不受理哪些离婚案件
    1、调解和好,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如果调解和好,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原告自动撤诉,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3、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包括:
    (1)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2)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的。
    (4)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5)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起诉离婚的条件有哪些
    1、起诉离婚的情形与不能起诉离婚的情形相对应。具体来说,不能起诉离婚的情形包括:
    (1)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
    ①女方在怀孕期间;
    ②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内;
    ③女方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
    前述情形如果是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确有必要”的情形比如男方认为孩子不是自己的孩子。具体的“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可以参看审判实践,具体审判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而定。
    (2)无论哪一方提出的离婚,下列情形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①调解和好,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②原告自动撤诉,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③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3)现役军人作为普通公民,其离婚一样受到上述限制,然而由于其特殊的性质,法律作出了另一个限制,即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适格的管辖法院:
    (1)按照我国离婚管辖的规定,离婚一般去被告住所地法院,也就是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就是离婚管辖的法院。但是如果被告住所地(户口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离开户口所在地到起诉时已经连续住了一年以上的地方)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具体的法院管辖:
    ①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离婚管辖的法院是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离婚管辖的法院是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③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离婚管辖的法院是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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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9:5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