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离婚一般没有其他理由,都是因为婚姻关系无法继续下去,所以才选择离婚。 但是有人是“和平分手”,即双方就离婚、孩子抚养权、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在经过30天的离婚冷静期后,夫妻双方再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处领取离婚证,婚姻关系即告解除。 也有人是“对簿公堂”,即双方无法就以上三个问题达成一致,产生争议,一方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进行判决离婚的途径。在诉讼离婚中,法院判决离婚是需要满足法定夫妻关系破裂情形的,只有在夫妻关系确已破裂的情况下,法院才会在第一次起诉时就判决离婚,否则一般要经过二次起诉。 离婚没有原因,只有夫妻双方的感情能否继续。在确实无法继续生活时,分开也不失为一种好的选择,也是对感情的尊重和对彼此的负责。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079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