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投资者以自身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为由主张非合格投资者是否成立? |
释义 | 文/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俞强 一、要点提示 审查合格投资者的义务主要是针对理财产品销售方提出的,但同时也需要投资者以风险恰当匹配为共同目的,如实提供真实信息,在双方各尽其责完成审查和风险匹配后,投资者以自身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为由,主张自己非合格投资者有违诚信,亦与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不符。 二、案情概述 2015年6月5日,王*莉作为基金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米多公司签订《1号基金合同》,该合同由《重要提示》、《风险揭示书》、《合格投资者承诺书》、《投资者告知书》和正式合同五部分组成。《重要提示》部分载明: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同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投资者的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风险揭示书》部分载明:投资有风险,当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时,可能获得投资收益,但同时也面临着投资风险;私募基金面临股票投资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可能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可能导致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巨额退出的情形,基金管理人为了应对市场可能的流动性不足及降低资产变现损失,可能对基金投资者的退出申请采取部分延期退出的处理,基金投资者将因此面临退出款项延迟到账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未设预警止损线,在极端情况下,基金投资者投入的本金有可能出现全部损失的风险;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新三板企业或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股票或股权,新三板挂牌(或拟挂牌)的企业质量参差不齐,投资新三板风险较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委托财产的实际投资收益与理想预期不同,甚至本金损失的风险;投资者已充分了解并谨慎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愿自行承担投资本基金所面临的风险。《合格投资者承诺书》中王*莉作出如下承诺:本人作为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合格投资者(即个人投资者的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机构投资者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为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具有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资金来源合法,没有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投资者告知书》载明:募集清算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委托外包服务机构开立,该账户仅用于本基金募集期间和存续期间认购、申购和赎回资金的归集与支付;在募集清算账户的使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就其自身操作不当等原因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关责任,外包服务机构对于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不承担任何责任;募集清算账户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公司)于平安银行北京亚运村支行开立的XXX账户。 正式合同双方约定如下:基金名称1号基金,基金类别契约型基金,基金运作方式封闭式运作;基金投资目标,主要投资于九鼎公司依法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和货币市场工具,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基金投资者创造较高的当期收益和回报;基金的存续期限,0.5+0.5年,0.5年投资期,0.5年退出期,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决定提前终止本基金,本基金到期前,若本基金所持有的股权或股票出现停牌等无法变现的情况,管理人有权将本基金期限延长至本基金所持股权或股票全部变现完成日止;本基金的封闭期,自基金成立之日起至本基金终止之日封闭运作;本基金存续期间不分级;基金管理人于基金成立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专区或通过其他途径发布基金成立公告;基金管理人在募集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本基金存续期间不开放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现时或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方式办理转让业务,其转让地点、时间、规则、费用等按照相关办理机构的规则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分享基金财产收益,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申购和赎回基金,监督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1)办理基金的备案手续,(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5)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基金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6)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事宜,(7)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监督,(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10)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披露,(11)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基金年度报告,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披露,(12)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13)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14)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其当事人利益的活动,(1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16)确保本基金的设立符合相关法规规定,(17)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本基金的投资经理由基金管理人指定,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需要变更投资经理,并在变更后三个工作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的方式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范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九鼎公司(股票代码430719)依法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和货币市场工具,闲置资金可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和存款工具,包括现金、债券逆回购、货币市场基金期限在一年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公开发行债券;本基金财产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不得投资于除九鼎公司依法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之外的任何权益类资产,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产品仅限于货币市场类工具和存款工具,本基金不得投资于非公开发行债券,不得投资于可转换债券;本基金不设预警止损机制;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和赎回价格的基础;本基金财产的会计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收益分配,本基金可供分配利润为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收益、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在符合有关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2次,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信息披露,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净值报告、年度报告、临时报告等,基金管理人有权采用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报告或进行相关通知,(1)传真、电子邮件或短信,(2)邮寄服务,(3)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合同应当终止的情形,(1)基金存续期限届满且未延期的(6)经全体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基金财产清算,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负责基金清算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清算程序,(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4)制作清算报告,(5)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违约责任,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实现各自权利、履行各自义务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号基金合同》签订后,王*莉于2015年6月5日向约定账户汇款1624000元,其中160万元为投资款,24000元为认购费。 2015年6月8日,米多公司向王*莉出具《投资说明》,载明:本次大基金的总募集金额为20亿元人民币,优先级为10亿元人民币,中间级为9亿元人民币,劣后级为1亿元人民币;夹层的收益分为固定收益和浮动收益两部分,固定收益为10%/年,浮动收益为(信托规模/增发价格*本信托认购股票变现均价-优先级资金-优先级资金成本-夹层资金-夹层固定收益-劣后资金)*60%;整个大结构是依附于信托计划,因此在合同原有基础上我们增加了补充协议,确定1号基金可投资于参与九鼎股份定向增发的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内容,详见《补充协议》。另该《投资说明》包含一份结构图,结构图内容中存在如下文字优先级:由金融机构认购(10亿)、中间级:米多资产-九鼎股份定向增发投资基金(9亿)、劣后级(1亿)、定向增发信托计划。 2015年6月8日,米多公司与王*莉签订《〈1号基金合同〉之补充协议》,约定:将《1号基金合同》基金投资范围的约定调整为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九鼎公司(股票代码430719)依法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国内依法发行的信托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发行的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子公司(特定多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闲置资金可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和存款公司;将《1号基金合同》基金投资限制的约定调整为1、本基金按市值计算投资单一股票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2、现金资产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100%;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本补充协议自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签署完毕之日起生效。王*莉质证称认可《补充协议》的真实性,但该《补充协议》并未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签署,故并未生效。 2015年6月12日,米多公司向王*莉出具《产品成立确认书》,载明:由中信建投公司托管的1号基金产品已经于2015年6月12日成立;您的认购金额为160万元。 三、争议焦点 原告具有基金从业资格证书、银行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证书、保险销售资格证书,且在多家金融机构有从业经历。以160万元的认购款来源于其亲属及朋友等为由主张自己并非是合格投资者是否成立? 四、法院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米多公司与王*莉签订的《1号基金合同》及向王*莉出具的《投资说明》,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约诚信履行。本案存在以下四个争议焦点:第一、王*莉是否是合格投资者;第二,米多公司将基金财产通过重庆信托·九鼎共赢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九鼎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是否违反了《1号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的约定,如有违反王*莉是否有权要求米多公司返还投资本金;第三,米多公司自行决定1号基金存续期限延期的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第四,王*莉是否有权依据《投资说明》中固定收益为10%/年的约定要求米多公司返还投资本金并支付收益。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王*莉具有基金从业资格证书、银行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证书、保险销售资格证书,且在多家金融机构有从业经历。王*莉在购买案涉基金时填写了《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米多公司对王*莉进行了风险识别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评估显示王*莉为中高风险投资者,与1号基金的风险级别匹配。此外,在王*莉填写的《合格投资者承诺书》中也明确作出其为合格投资者的承诺。现由于基金存在亏损,王*莉作为金融专业人士以160万元的认购款来源于其亲属及朋友等为由,主张自己并非是合格投资者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争议焦点二,《1号基金合同》中约定基金财产投资范围为九鼎公司(股票代码430719)依法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和货币市场工具,米多公司称其已通过重庆信托·九鼎共赢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将基金财产全部投资于九鼎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因《补充协议》对投资范围进行了变更,故以该种方式投资是正当履约行为,王*莉对此不认可,称基金财产应当直接投资于九鼎公司的股票,其虽在《补充协议》上签字确认,但该协议因未经全部基金持有人签字而未生效。对此本院认为,第一,王*莉虽称对米多公司提交的证据《九鼎共赢信托合同》、上海浦发银行转账流水、重庆信托公司业务收据、《九鼎公司股票认购协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但前述证据与九鼎公司关于股票定增的相关公告的内容相互印证,能够形成证据链,故本院对米多公司所称1号基金20175万元基金财产已最终全部投资于九鼎公司股票的意见予以采信。在此前提下,米多公司与王*莉之间关于投资范围是否恰当的分歧仅系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的区别。第二,在《补充协议》签署前,米多公司向王*莉发送的《投资说明》中已经包含优先级、夹层收益、劣后收益等字样,示意图中明确表明了1号基金为中间级,且有定向增发信托计划字样,王*莉在收到该《投资说明》后并未提出异议。第三,从证券投资交易方式看,1号基金投资范围为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具有明显的股权投资基金性质,在大额定向增发中,资金有限的基金与其他投资机构采取特定方式进行集合投资以获得收益具有合理性。因此,米多公司以重庆信托公司信托计划方式所做的投资并未违约。此外,投资之后,九鼎公司股票交易停盘、复盘后股价亦发生大幅变动,导致流动性风险的集中产生,因此产生的损失与米多公司以信托计划方式投资并无因果相关性,王*莉以此主张米多公司返还投资本金,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三,《1号基金合同》中存在若本基金所持有的股权或股票出现停牌等无法变现的情况,管理人有权将本基金期限延长至本基金所持股权或股票全部变现完成日止的约定,具体本案情形下,投资人交付投资款项之后,形成了具有集合性质的基金财产,该基金财产包含全部投资人的利益,九鼎公司的股票价格发生大幅下降情况下,米多公司未径行出售股票确有审慎尽责的履约因素。反而观之,王*莉在基金尚未清算完毕前,要求对其个人投资予以返还,缺乏依据。 关于争议焦点四,王*莉称米多公司应遵守《投资说明》中固定收益为10%/年承诺,向其返还投资本金并支付收益,米多公司称该条文仅为风险披露方式,并非固定收益承诺。本院认为,第一,基金作为一种投资方式,投资过程中存在诸多风险,保本或保收益的承诺与监管政策相悖,王*莉作为具有基金投资知识的投资人应对此知晓;第二,《1号基金合同》中存在多处关于投资风险的提示,亦多处明确说明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王*莉应对此明知;第三,《投资说明》中固定收益为10%/年的前后文为优先级资金成本、夹层的收益、劣后的收益、定向增发信托计划,这些文字内容均与信托交易存在紧密关联,《投资说明》中固定收益为10%/年与《九鼎共赢信托合同》中A类次级受益人信托收益包括固定收益和浮动收益两部分,固定收益为10%/年的约定具有一致性,故对该固定收益的理解应置于信托投资中综合理解。《九鼎共赢信托合同》中明确约定本信托项下投资者为信托计划的A类次级受益人,A类次级受益人以其在信托计划成立时交付的信托资金为限承担信托财产的亏损,因此,上述条款并非保底条款。综上所述,本院对米多公司所称该条文并非保本保收益的固定收益承诺的抗辩意见予以采信,对王*莉据此要求米多公司返还投资本金、支付投资收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对于王*莉所称王晰向其承诺了投资期间和回报故要求王晰承担返还投资本金、认购费并支付利息责任的诉称意见,因其提交的证据未能证明王晰作出该承诺,且庭审中王晰亦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信。 需要指出的是,现代金融业是信用关系发展的产物,诚信是金融市场的根基和灵魂,诚实守信应作为金融市场各方参与者必须坚守的基本底线。具体到合格投资者审查方面,该项义务主要是针对理财产品销售方提出的,但同时也需要投资者以风险恰当匹配为共同目的,如实提供真实信息,在双方各尽其责完成审查和风险匹配后,投资者以自身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为由,主张自己非合格投资者有违诚信,亦与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不符。 五、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莉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416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王*莉负担(已交纳)。 作者简介 俞强律师合伙人上海 业务领域:争议解决与诉讼 |资本市场/证券 俞强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执业于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他的主要执业领域为资本市场、证券和公司商事领域内的争议解决案件,尤其擅长处理银行债权、证券、基金、公司股权(投资并购)、重大商事交易、公司解散清算与破产等领域的纠纷。多年专注于大标的额、高风险的复杂疑难商事领域内的法律争议,凭借在解决各类商事争议的过程中积累的丰富经验和法律专业知识能够胜任处理疑难杂症类案件。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