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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正在审议的《公司法二审稿》与《公司法》关于股东除名的对比解读
释义
    
    一、股东除名制度
    我国《公司法》并没有股东除名的法律定义,股东除名是公司按照特定程序剥夺不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的股东资格。公司做出除名决定后,不需要被除名股东的配合,不履行义务股东的股东资格即刻丧失。
    股东退出公司有两种途径,一是自愿退出,向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通过股权转让自愿退出,另一种方式即被迫退出,公司以除名的方式强制股退出。
    股东除名制度类似于公司解雇员工,员工解雇后即与公司脱离劳动关系,二股东被除名后,其不再是公司的投资人,不享有股东权利也不承担股东义务。当然,前者更复杂,股东被除名,意味着股东退出公司,从内部而言,股东对公司的经营和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从外部而言,对公司债权人也有重要影响。
    二、我国《公司法》关于股东除名制度的规定
    1.现行《公司法》关于股东除名制度的依据
    我国现行的《公司法》并未直接规定股东除名制度,《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第35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7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为⽆效的,⼈⺠法院不予⽀持。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 , 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 公司债权⼈依照本规定第13条或者第14条请求相关当事⼈承担相应责任的,⼈⺠法院应予⽀持。
    该条虽未直接设立股东除名制度,但不可否认,其为股东除名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引。
    2.《公司法二审稿》第五十一条关于股东除名制度的最新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应当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催缴出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出资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司法二审稿》与现行《公司法》关于股东除名制度的对比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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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11:4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