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引诱幼女卖淫罪怎么构成的? |
释义 | 引诱幼女卖淫罪由下列要件构成: 1、引诱幼女卖淫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2、本罪的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 3、侵害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4、客观方面是存在引诱幼女卖淫的行为。 一、如何定罪聚众淫乱 聚众淫乱的定罪,需要根据情节进行确定。分别是: 1、聚众进行淫乱的,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犯罪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规定从重处罚。 聚众淫乱罪是如何认定的 1、与组织卖淫罪的界限。两罪都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而且客观表现上也具有相似之处。本罪是一种聚众犯罪,而后罪组织卖淫行为也具有聚众性。两罪的区别主要在于: (1)犯罪主体不同。组织卖淫罪处罚的是卖淫活动的组织者,而本罪犯罪主体除了首要分子以外,还包括多次参加者; (2)聚众淫乱罪主观上,以寻求空虚下流的精神刺激为动机,而后罪行为人的实施组织卖淫行为多为利益所趋; (3)组织他人卖淫所控制的淫乱活动,以卖淫嫖娼为内容,因此限于男女之间的性行为。而本罪不具有卖淫嫖娼的成分,淫乱活动并不限于男女之间不正当的性行为。 2、聚众淫乱罪与容留卖淫罪的界限。两罪侵犯的同类客体都为社会管理秩序,由于两罪在表现形式上相互交叉,从而造成认定犯罪性质上的困难。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 (1)犯罪客观表现形式不同。聚众淫乱行为一般是行为人自己与他人奸淫,也有的是拉拢、怂恿他人之间搞淫乱活动,但不具有使人卖淫的情形。在客观上表现为容留他人向行为人以外的第三人卖淫,而非供行为人奸淫; (2)犯罪主观方面不同。容留卖淫罪的主观故意在于为他了提供卖淫场所,而主观故意在于进行与卖淫无关的淫乱活动,并不在于促成他人卖淫。 二、涉黄案件立案标准是什么 涉黄案件立案标准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促使卖淫活动泛滥,因此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 4、本罪表现为故意。 三、犯引诱未成年人聚众骚扰罪法院一般怎么判 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幼女的身心健康权利;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行为人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有关规定,侵犯幼女的身心健康 2﹑利用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引诱幼女卖淫 3﹑犯罪对象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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