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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仲裁在诉讼前的地位及作用
释义
    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是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必经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在收到裁决书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时效与仲裁时效有关,如果超过仲裁时效而未提起诉讼,即丧失了胜诉权。因此,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时效寓于仲裁时效之中。
    法律分析
    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是诉讼的必经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83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上述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进行了仲裁,并且依法作出了仲裁裁决书;②当事人对劳动争议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③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由此可见,劳动争议仲裁是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必经程序。
    劳动争议案件诉讼时效与仲裁时效的关系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了请求法院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的法律制度。仲裁时效是指具有诉讼权利能力的当事人,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否则,法律规定消灭其申请仲裁权利的一种时效制度。而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仲裁是诉讼的必经程序。对仲裁前置的诉讼案件,究竟应适用哪个法定期间?我国《仲裁法》则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劳动法》对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没有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就适用该规定的行使权利的法定期间。因此,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时效与仲裁时效是有联系的,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时效寓于仲裁时效之中。
    劳动争议案件超过仲裁时效即丧失胜诉权
    就劳动争议案件而言,只要当事人申请了仲裁,仲裁裁决书送达后15天内向法院起诉,法院就应当立案受理,不应当通知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如果劳动争议案件超过了仲裁时效,仲裁委裁定不予受理,而法院以其未超过诉讼时效受理,并对其实体进行了裁决,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82条对仲裁时效为60天的规定就失去了意义,劳动争议仲裁也就形同虚设。所以,劳动争议案件超过了仲裁时效即丧失了胜诉权。
    结语
    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是诉讼的必经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时效与仲裁时效是有联系的,如果超过了仲裁时效,即使法院受理并作出裁决,也无法胜诉。因此,当事人应在仲裁时效内提起诉讼,以确保维护自己的权益。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和时效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环节,必须认真遵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仲裁协议;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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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3 6:2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