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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协议内容过于简单,不具有可操作性
释义
    比如,协议约定:双方同意离婚;女儿归男方抚养;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
    子女抚养问题争议不大,即使有争议,也可以很容易通过法院解决。但财产问题却漏洞较大,财产已分割完毕意味着双方对财产的数额、分割的方案、分配的数目均已协议一致,并处置完结。但是,有哪些财产、如何进行分割协议当中却没有体现。这样,会产生两种对立的观点:
    第一种,既然财产分割已完毕,说明财产已没有必要分割,在谁名下就归谁所有;
    第二种,既然没有明确约定财产的具体项目和处理方式,应当视为约定不明没有分割,应当依法分割。
    由于争议较大,难以协商,因此,一般解决的方法只能诉诸法院。
    一、离婚的财产分割执行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到第一千零六十五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特征
    (一)协议内容的复合性
    (二)生效条件的特别性
    (三)婚姻关系解除效力的前置性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
    按照民法典,这种法律效力体现为二:
    1、是表明当事人的约定得到法律的肯定,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会得到法律的保护;
    2、是合同约定的内容开始实际履行。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内容也相应体现在两方面: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得到法律的肯定;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的要求完全适用民法典有关履行的规定。
    但值得注意的是,财产分割协议却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这一点与诉讼离婚中形成的调解书不同,调解书中的财产处理的内容虽然也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但这种协议是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的,其内容的合法性经过司法审查,所以,调解书中的财产处理部分具有强制执行力。而财产分割协议则不同,法律并没有赋予婚姻登记机关对财产分割协议内容的合法性的审查职权,婚姻登记机关只在形式上进行审查。由于未经过司法审查,因财产分割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时,与其他合同一样,必须先经过合法性审查。如其合法性得到确认,待形成裁判文书后,可申请执行。
    离婚财产的分割执行需要自己结合实际的情况进行一定的分析,否则自己的权益保障就会失去法律上的基础,但是最为关键的就是有关的当事人需要学会积极的践行有关的条例,进而确保自己的利益维护在合理的区间,不过在审核上会有较多的手续,自己需要注意。
    二、民法典关于家暴离婚财产分割规定有哪些
    1、首先应该有当事人及其婚姻的基本情况。包括离婚双方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身份证号、结婚时间、生育子女时间个数、离婚原因。
    2、其次,必须有双方同意离婚的表示,不离婚而分割财产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无效。
    3、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的具体分配情况。其中,一定要对所有财产进行分割,分项一一列举,不能笼统说明财产分割情况。有多少财产要分割的都要列出来,以免引起纠纷。
    以上即是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规定内容,当然必须得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写,比如离婚没有过错的,对离婚损害赔偿就无须进行约定。
    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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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5:3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