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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丈夫死亡,妻子还要偿还丈夫生前的债务吗?
释义
    2018年12月,被告张某的丈夫王某曾向原告卜某借款35000元,用于购买某产品。王某为原告书写了借条,借条写明:今借到卜某现金35000元整,用于购买某产品。在场的李某、杨某作为双方借款的证人也在该借条上签了名字。去年,被告张某的丈夫王某因病去世。不久前,原告拿着王某的借条向其妻张某索要该笔款项,但张某提出,借条上说丈夫借款是用于购买某产品,她不知情,相关的收益也没有用于家庭,而且自己不识字,不知道纸条是谁写的,所以拒绝还款。请问原告的请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承担偿还义务。也就是说,夫妻中的任何一方,都有义务偿还所有的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的丈夫王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发生在王某与张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贷关系明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本案的借款关系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以夫妻一方的名义产生的债务,且借条中明确载明借款用途并不是家庭共同生活。如果原告能够证明该笔债务的确用于张某夫妻家庭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该笔债务就是夫妻共同债务,张某需要承担还款义务;如果不能,该笔债务就是王某的个人债务,用其遗产偿还,张某就不需要承担额外的清偿责任。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夫妻关系即告终结,但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尚未结束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了整个社会的公平、公正,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夫妻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是无条件的,不以死亡一方有无遗产或夫妻双方婚后有无共同财产为条件,也就是说不管死者有无遗产,只要是夫妻共同债务,生存的一方就有义务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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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4:0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