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方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他人,另一方可否取回? |
释义 | 我国《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习俗的简称。但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是对私权的自由必要限制。 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婚外恋情,不仅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破坏了善良风俗和社会公共道德的要求,更进一步因婚外恋情的花费或财物赠与而在财产方面侵犯配偶一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权益。 赠与方的配偶属于权益受害一方,有权主张该赠与行为无效并请求返还赠与财物。对于赠与方单方而言,其不是上述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利益受损者,且其在违背公序良俗、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方面具有主观过错,故在其配偶未主张返还时,其单独提出返还请求的,一般不予支持。同理,若赠与方以其个人财产赠与婚外恋情对象的,属于其处分个人财产的权利和意思表示的自由,不适用本条规则,可按一般赠与原则处理。 因此,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而存在共同共有,并非按份共有,无过错方可通过法律途径,撤销财产赠与行为,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婚恋财产纠纷案件裁判规则(一)》2021年3月版 一方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他人,另一方可否取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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