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应对行政诉讼中的遗漏原告问题? |
释义 | 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根据情形处理上诉案件,维持或改判原判决,发回重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则撤销原判决。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同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法律分析 行政诉讼中遗漏原告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拓展延伸 行政诉讼中的遗漏原告问题应对策略 行政诉讼中的遗漏原告问题是指在行政诉讼程序中,由于某些原因导致一些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未能及时提起诉讼。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应对策略。首先,及时调查核实案件信息,确保没有遗漏原告。其次,加强与当事人的沟通与协调,提醒他们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同时,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行政机关不会有意或无意地遗漏原告。此外,加强法律援助工作,为无力承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提供帮助。最后,加强对行政诉讼程序的监督与改进,减少遗漏原告的发生。通过以上策略的综合运用,我们能够更好地应对行政诉讼中的遗漏原告问题,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遗漏原告问题是行政诉讼中的一大挑战。为了解决此问题,我们应及时核实案件信息、加强与当事人的沟通、建立监督机制、提供法律援助,并改进行政诉讼程序。通过这些策略的综合运用,我们能够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诉讼的公正与公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第八章 法 律 责 任 第七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二章 受案范围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第七章 监 督 检 查 第六十二条 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人员应当具有相关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符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业岗位任职要求。 集中采购机构对其工作人员应当加强教育和培训;对采购人员的专业水平、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状况定期进行考核。采购人员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任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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