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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怎么处理
释义
    1、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七十一条
    一、提起假释的流程具体有什么
    提到假释的过程如下:
    1、执行强制劳动改造的监狱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附以下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表、终审法院判决书和裁定书、历年减刑裁定书复印件、罪犯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具体材料、未成年或老残材料;
    2、监狱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收到监狱假释建议书后,应当审查其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齐全,程序是否合法;
    3、人民法院审查案件材料后,组成合议庭审理,假释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裁定。
    二、根据法律规定假释是谁申请
    1、根据法律规定假释是由执行强制劳动改造的监狱向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并复以下材料:
    1)罪犯评审鉴定表;
    2)罪犯奖惩表;
    3)终审法院判决书和裁定书;
    4)历年减刑裁定书复印件;
    5)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具体材料;
    6)未成年或者老残(自伤自残除外)的材料。
    对无期徒刑假释建议书应当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局同意后再提出假释建议。
    2、监狱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收到监狱的假释建议书后审查其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齐备、程序是否合法;
    3、人民法院在审查案件材料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裁定予以假释。
    三、判刑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第一条对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
    (二)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三)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四)对被判处拘役、管制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执行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
    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减刑,应当根据情况,分别适用前款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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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19:4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