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对法院减刑、假释裁定的纠正意见由谁提出 1、对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的纠正意见,由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书面提出。下级检察院发现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应当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法院的同级检察院报告。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六十一条 二、撤销假释的情形 假释的撤销,是指获得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或者被查出前罪宣判前有漏罪没有宣判,或者在假释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机关的相关规定,被人民法院裁定收监执行刑罚的执法活动。 刑法规定获假释的犯罪分子具有下列法定情形之一,撤销假释: (一)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无论所犯新罪的性质和形式,也无论所犯罪行会被判处何种刑罚,都应当撤销假释,对所犯新罪进行判决,并把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和新罪判决的刑期,按总和刑期以下数罪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数罪的刑期并罚。 (二)获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满后才被发现所犯新罪,如果发现的新罪是在追诉时效内的,也要撤销假释,按第一条的规定处罚; (三)获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有在前罪判决之后没有判决的漏罪,并且没有超过追诉时效,不论其漏罪的性质,应判何种刑罚,都要撤销假释,把前后两罪所判刑罚合并,在总和刑期以下,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数罪并罚的刑期。 (四)获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违反下列规定之一,撤销假释: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监督机关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