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孩子参加幼儿园春游活动受伤,学校有责任吗 |
释义 | 幼儿园委托旅行社组织全校学生进行春游活动,黄某也报名参加。到达春游地点后,幼儿园没有安排足够的老师对学生进行管理,而是给每班发放了8到10个风筝,安排全校学生自由活动。春游活动接近尾声时,黄某与其他两名同学按照老师的要求,在自由活动的山坡上准备排队集合,突然,一个风筝飞来,风筝支架末端插入黄某的左眼,导致黄某左眼受伤。黄某于当天由幼儿园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因伤势严重,先后进行多次进行手术。术后,经法医鉴定,黄某左眼失明,属八级伤残。 那么本案中,黄某受伤,幼儿园是否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防止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春游活动应认定为幼儿园安排的未成年人参加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本案中幼儿园也显然是没有尽到教育、管理的职责。黄某作为幼儿园小朋友,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组织的春游活动中受伤,并导致左眼失明。 那么幼儿园委托旅行社进行活动组织,是否也将安全责任转移给旅行社了呢?即使本案中幼儿园和旅行社的合同约定了安全责任,旅行社也仅是根据合同约定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提供安全保护,而这种责任跟幼儿园对未成年人的安全保护责任是不同法律义务。因此幼儿园将活动的组织管理委托给旅行社的行为,并不当然免除或减轻幼儿园的的义务。幼儿园作为专业的教育机构,也无权任意转移自己教育、管理、保护本校学生的法定义务。幼儿园作为春游活动的发起者,在本次春游活动中应当负责保障学生的安全。 因此,幼儿园应该承担本次春游活动中孩子受伤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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