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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是否有偿使用河岸带占用耕地进行河道整治是合法的?
释义
    河道整治无偿占用耕地是否合法?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耕地进行征收需要经批准并制定补偿方案。征收基本农田、超过一定面积的耕地需要国务院批准,其他土地则由地方政府批准并备案。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需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根据不同情况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单位或个人使用。
    法律分析
    一、河道整治无偿占用耕地合法吗
    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耕地进行征收的,需要经有关部门的批准,并且制订征收补偿方案,如果不进行补偿的,是属于违规征地的情形。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二、农村土地征地补偿如何分配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
    (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
    (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结语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河道整治无偿占用耕地是违规征地的情形。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所有者所有。对于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单位支付安置补助费。对于不需要统一安置的人员,安置补助费可以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用于支付其保险费用。因此,在农村土地征地补偿中,各项费用的归属和使用都有明确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三章 土地沙化的预防 第十九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流域和区域水资源的统一调配和管理,在编制流域和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供水计划时,必须考虑整个流域和区域植被保护的用水需求,防止因地下水和上游水资源的过度开发利用,导致植被破坏和土地沙化。该规划和计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实施。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节约用水,发展节水型农牧业和其他产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四章 沙化土地的治理 第三十条 已经沙化的土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流和水渠两侧,城镇、村庄、厂矿和水库周围,实行单位治理责任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下达治理责任书,由责任单位负责组织造林种草或者采取其他治理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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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8 6:4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