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衡水换(补)发公证员执业证书需要什么材料 1、《公证员执业机构变更审批表》; 2、公证员执业证及复印件(执业证号页、照片页、最后一次年检页); 3、原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并出具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4、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材料; 5、公证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材料,并出具同意变更证明材料。 二、衡水换(补)发公证员执业证书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5年修正) 第二十一条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应当经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