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当事人申请仲裁,要求仲裁机构公平裁断的权利: (一)当事人提请仲裁权申请人有放弃或变更仲裁请求权,被申请人享有承认或反驳仲裁请求和提起反请求的权利 (二)提出仲裁协议效力异议权 (三)当事人有约定仲裁庭的组成形式和选择仲裁员的权利 (四)申请仲裁员回避权 (五)约定不开庭仲裁权和公开开庭仲裁权 (六)委托 代理 人代为进行仲裁活动权。 二、维护自身实体权利请求和主张的 诉讼 权利: (一)申请 证据保全 和 财产保全 的权利 (二)辩论的权利 (三)查阅庭审材料的权利。 三、实体权利的处分权: (一)请求调解和自行和解权 (二)请求仲裁机构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裁决书的权利 (三)申请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权 (四)请求补正仲裁裁决书错误权。 四、为实现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权。 五、其他法律、 法规 规定的权利。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