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案例】 陶某将自己的一辆运输车卖予戚某,戚某付了一半款额,给陶某出具一张欠条,并注明了还款时间,双方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此后,戚某将车卖给王某,双方在买卖手续中注明车牌号码,并保证该车所有遗留问题由戚某承担。后来,因戚某迟迟未支付陶某剩余车款,陶某将车从王某处开走。那么王某该怎么办呢? 【法律解析】 王某应当要求戚某返还购车款。作为买方的王某虽然给付了车款,而戚某也向其交付了车辆,但戚某在取得出卖汽车的权利上本身存在瑕疵,故意隐瞒了还欠陶某车款的实际情况,已经构成了违约。其行为明显具有欺诈性质。 普法: 以下行为合同无效: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四)机动车报废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