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签订政府合同,必须经合法性审查。合同经审查后,合同的承办部门需根据法律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报批准后再形成正式的合同文本。如果政府合同未通过合法性审查的,则该合同不能签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汕头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法律审查意见涉及合法性内容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根据法律审查意见对行政机关合同草拟稿进行修改,属市政府行政机关合同,报市政府批准后,形成合同正式文本。 法律审查意见涉及适当性内容的,属市政府行政机关合同,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充分说明理由和依据,并提请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平衡作出决定;属市政府工作部门行政机关合同,是否采纳,由各部门自行研究决定,再形成合同正式文本。 行政机关合同未经法律审查或者未通过合法性审查的,不得签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