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骆某某诈骗罪一案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 |
释义 | ★案情简介:经审理査明,2017年3月,官某某、李某某、丘某某(另案处理)经商议,决定利用某某平台虚拟新加坡A股指数骗取客户投资款,官某某负责找某某软件平合、维护后台,李某某负责开户、入金、联系代理,丘某某负责发展代理、联系代理、给代理发放代理费,官某某和丘某某各占股35%,李某某占股30% 2018年春节后,官某某以每月人民币6500元的费用向郭某某(另案处理)租用破解版虚拟的某某平台并关联第三方支付平台,租用广东省某某X作为作案场所,通过交易手续费、后台操控等方式致被害人亏损,从而骗取被害人投资款,除用自己的银行卡外,还通过官某某表弟陈X的银行卡进行赃款转账,先后招募徐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做平台代理,并与代理约定分成,由代理以炒股的名义在网络上拉客户进入虚拟的某某平合入金交易2018年4月,被告人陈某某、骆某某、徐某某经被告人李某某介绍做某某平台的代理,租用广东省某某小区作为作案场所,徐某某、陈某某、骆某某虚构了人物“老船长”,并以“老船长”的名义创建了0Q号、微信公众号及虚拟的网络课堂,陈某某负责“老船长”的微信公众号,骆某某负责讲解炒股技术,徐某某负责管理号,引诱被害人任X等人到虚拟某某平合入金,所入资金通过第三方支付回流到官某某等人控制的账户,2018年6月,被害人任X投资490500元,发现被骗后,骆某某、陈某某等人通过第三方退还被害人任X 100000元。截止2018年8月13日,官某某、李某某等人以一定的比例分配赃款,通过陈X的银行账户转账给陈某某、骆某某各202000元,合计404000元2019年4月28日,被告人骆某某被抓获,2019年5月2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在侦查阶段扣押官某某206300元,扣押李某某55600元,该款被发还被害人任X390500元。 ★辩护意见:一、骆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二、骆某某如实供诉自己罪行,属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三、骆某某自愿如实供诉诈骗罪行,承认指控犯罪并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四、骆某某积极退赔10万元给被害人任X,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五、骆某某属于初犯、偶犯,人身危险性较小,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庭后沟通:庭后,作为其辩护人,本人积极找法官沟通骆某某具有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并表明骆某某家属具有退赃意愿,积极协助骆某某家属退出赃款10万元。 ★法院判决:骆某某涉案金额为785714.28元,数额特别巨大,起刑点10年以上,在本辩护人的有效沟通及辩护上,骆某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大大减轻了其刑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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