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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营运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可以主张租赁费吗?
释义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甲
    被告:乙
    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原告诉称:要求被告赔偿租赁费1,579.98元、营运误工费4,800元、车辆加速折旧费2,343.20元、交通费280元。事实与理由:2021年4月24日中午,当原告驾驶沪KXXX**车辆在××市嘉定区XX城XX路与嘉安公路路口等红绿灯时,被告驾驶沪CXXX**大巴车追尾全责,走快处易赔。现被告乙拒绝赔偿经济损失,遂诉讼至贵院。
    被告辩称:被告乙辩称,对事故发生和责任认定无异议,不认可原告主张的所有损失项目,交通事故已经快处易赔程序处理了,被告无需赔偿原告任何费用。被告平保××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对事故发生和责任认定无异议,肇事车辆在平保××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15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同意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就甲主张的损失:租赁费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在保险赔偿范围内。营运误工费损失、车辆折旧费损失属于间接损失,均不予认可;交通费无证据证明,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
    本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双方按责承担,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法由侵权人予以赔偿。乙所驾驶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碰撞甲租用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双方协议确定:乙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本院对该责任划分予以认可。乙应就该侵权行为所致相关财产和人身损害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平保××公司作为肇事车辆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人亦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至于损失的具体项目和金额,应当依法予以认定。甲主张修车期间的租赁费损失,系侵权行为所致的用车成本损失,其损失金额需要结合车辆修理时间和每日租金单价进行认定,在案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反映涉案车辆修理时间为12月25日至12月29日,实际修理时间为6日,涉案车辆每日租金263.33元,则相应的租赁费损失为1,579.98元,该损失属间接损失,不在保险范围内,故应由被告乙直接负担。原告主张车辆修理期间的营运误工费损失,但其并无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营运资质,故本院对该项主张难以支持。至于原告主张的车辆加速折旧费损失,该损失系原告与XX公司合同约定的条款,且原告亦明确该项损失尚未实际发生,故对于该项诉请,本院难以支持。原告主张的交通费,并非涉案情形下的法定赔偿项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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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8 0:4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