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宅基地的使用权的本质是什么 |
释义 | 宅基地的使用权的本质是什么 通常认为,产生于罗马法的地上权制度主要是阻止“地上物属于土地”的附合原则,其以地上物为中心,如果没有现实的可支配的地上物存在于土地之上,就不认为有地上权的存在,强调对地上物的独立权利。其本质在乎“有”而非“用”。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学说所创造,土地制度是建立在土地的公有制——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立法模式之上,地上物的有无不是地上权的成立要件。 但考察我国的宅基地使用权分配制度,能够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局限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且只有符合建房条件才可以申请取得建设用地许可,房屋建成竣工后,经土地和房屋管理部门核查实际用地,对符合批准的用地位置、范围、面积和用途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发给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宅基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 由此可见保有地上物才是宅基地使用权的本质,因此应当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本质在于保障地上物的所有。 宅基地使用权有什么权能 新颁布的《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可见,占用、使用是宅基地使用权的权能。宅基地使用权系由我国学说所创造,传统民法上与此相当的概念为地上权,而收益是传统地上权制度的应有之意,因此,在无法律相反规定的前提下,宅基地使用权可适用《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之规定,通过体系解释的方法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具有收益的权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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