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与“突发疾病或48小时……”一样么?
释义
    想了解更多精彩内容,快来关注郑州孙孟豪律师
    案例:2022年X月X日,李某某与XX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某平台使用协议》,李某某在某众包平台上进行抢单并且负责完成用户需求服务,跑腿报酬由第三方用户支付。李某某授权XX科技有限公司在本人每天第一单收入中代扣代交保险费,在被告XX保险公司购买众包保障险,合同约定“保险期间配送人员突发疾病或者在48小时之内(以医院诊断确诊的时间为准,且院方有系统或会诊摘要记录证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属于保险理赔范围。2022年X月X日,李某某在接单后到达指定位置联系客户过程中,突发疾病晕倒,路人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将李某某送至医院抢救。经诊断李某某患脑干出血、中枢性呼吸衰竭等,12天后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原告作为李某某的父亲联系被告保险公司索赔,被告保险公司以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为由拒赔。
    
    代理律师认为:
    一、李某某在配送订单过程中突发疾病,属于保障协议承保时间区段内。
    XX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的派单记录和证明显示客户发单后,李某某在2022年X月X日11时21分29秒通过XX平台接单,该订单因李某某突发疾病未及时配送于当日13时36分55秒取消,在事发当日李某某家属已经联系其XX科技有限公司协助报险。住院病案中显示李某某入院时间为当日12时27分,属于订单派送期间。结合李某某家属与当时现场目击者的电话录音,完全可以确认李某某是在配送订单的过程中突发疾病。根据李某某与与被告所签订的保障协议第四条约定“保险承保期间为自系统接单确认时间为起始时间至送单完毕”,李某某突发疾病应认定为发生在保障协议承保时间区段内。
    二、李某某突发疾病属于保障协议承保的范围。
    《保障协议》中约定理赔范围包括“保险期间配送人员突发疾病或者在48小时之内(以医院诊断确诊的时间为准,且院方有系统或会诊摘要记录证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本案庭审过程中,被告将“突发疾病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解释为“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并认为两者完全一致。但代理人并不认同,代理人认为按照通常解释突发疾病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包括因自身原因突然出现病症(与是否死亡的结果无关)和不论什么原因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两种情形。《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和《保险法》(第三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均对在合同格式条款理解发生争议时如何解释进行了规定,本案所涉及的《保障协议》为被告提供的格式合同,上述条款在发生争议时应当做出有利于非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即认定本案被保险人李某某突发疾病属于《保障协议》理赔范围。
    三、要求被保险人必须在48小时内死亡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李某某突发疾病被送至医院治疗时,已经呼吸衰竭,医院在入院时进行了病危告知。通过住院病案治疗记录、医嘱记录并结合医疗费数额可以看出,李某某在住院治疗后症状并未得到任何缓解,仅仅是通过呼吸机和药物等维持和延续了李某某的生命时间。本案被告是否理赔的核心要素应该是死亡是否是在配送订单期间突发疾病引起,而不应该是抢救时间。即便在入院后,李某某已经丧失自主呼吸,医院告知病危的情况下,作为李某某的家属也不会因48小时内死亡才能理赔而放弃对亲人的救治,这不符合社会公众对生命予以最大尊重的基本价值观,违反了相关法律的立法目的和立法本意。
    判决结果
    本案经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被告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一审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结果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3 12: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