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一、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的时间不得超过 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员采取留置措施的时间不得超过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二、什么情况下监察委可以采取留置措施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可能逃跑、自杀的;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三、法律上对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有何规定 法律上对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规定如下: 1、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由监察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2、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3、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4、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延长留置时间; 5、监察机关发现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6、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交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协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三条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