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治安管理处罚的特点是什么 |
释义 | 1、治安管理处罚涉及面较其他行政处罚广。治安管理的处罚对象是全方位的,涉及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益等各个方面,与老百姓的日常工作、生活密切相关。从理论上讲,任何个人或者单位都有可能成为治安管理处罚的行政相对人。其他行政机关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管理,并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行使的是某一方面的专项权力,如卫生、工商、环保等。 2、治安管理处罚的主体较其他行政处罚单一。治安管理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实施,其他任何机关不得实施治安管理处罚。而其他行政处罚,可以由几个机关共同行使。 3、治安管理处罚在处罚程度上较其他行政处罚严厉。大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可以适用限制人身自由的治安管理处罚,在处罚程度上仅次于刑罚。而其他行政违法行为基本只能适用非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4、治安管理处罚的时效性较其他行政处罚强。治安管理处罚的追究时效为6个月,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为2年。 一、在我国行政拘留能提前释放吗 只有司法拘留有提前释放的规定,刑事拘留和治安拘留(行政拘留)是没有提前释放的法律规定的; 行政拘留是一种重要的也是常见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专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行政拘留是最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通常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但不构成犯罪,而警告、罚款处罚不足以惩戒的情况。 根据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第二章第十条第三项规定行政拘留是一种治安管理处罚种类,该项对行政拘留的性质作了定位,即治安管理处罚的一种。该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可见,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行政拘留的期限也作了严格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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