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礼金多少才能立案? |
释义 | 贪污受贿犯罪数额标准的模式选择有三种:数额幅度模式、不同类型地区数额分立模式和统一数额模式。前两种模式考虑了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的差异,但造成司法不统一和跨省区案件处理困难。统一数额模式以司法解释规定全国统一的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数额标准,维护了司法的统一性和公平公正,提高了司法的可操作性。 法律分析 收受礼金达到5000元的,可以以受贿立案。 对于贪污受贿犯罪的数额标准采用何种模式规定,大体上有三种模式选择: 1、数额幅度模式。即由“两高”制定司法解释规定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的数额幅度,同时授权省级司法机关在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 内,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并考虑当地犯罪状况,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两高”备案。如“两高”对盗窃罪、诈骗罪等侵犯财产犯罪的具体数额确定即采用了此种模式。 2、不同类型的地区数额分立模式。即由“两高”将全国各省区按其经济发展状况划分为三类或四类地区,并对几类地区分别确定不同的数额。 以上两种模式可以说都是因地而异的数额标准,相比之下,第一种模式的差异是因省区而异,各省区自行确定数额;而第二种模式是不同类型地区间有所差异且其数额标准是由“两高”具体确定 的。这两种模式的优点是考虑了不同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对贪污受贿犯罪数额所体现的社会危害程度的不同影响;其主要弊端是造成司法的不统一,并给犯罪行为跨省区案件的指定管辖和定罪量刑带来困难。 3、统一数额模式。即由“两高”以司法解释在全国范围内规定统一的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这是《解释》所采取的模式。此种模式的优点,一是维护了司法的统一性;二是对跨省区案件的定罪量刑采取统一标准维护了司法的公平公正,也增强了司法的可操作性。 结语 贪污受贿犯罪数额标准的制定模式有三种选择:数额幅度模式、不同类型地区数额分立模式和统一数额模式。前两种模式考虑了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对犯罪数额的影响,但可能导致司法不统一和跨省区案件处理困难。相比之下,统一数额模式在全国范围内规定了一致的定罪量刑标准,维护了司法的统一性、公平性和可操作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收受礼金达到五千元的,可以立案受贿。司法解释规定的贪污解释规定的贪污受贿罪定罪量刑金额,授权省级司法机关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的金额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金额标准,并报两高备案。需要注意的是,收受一定数额的礼物可以认定为受贿罪,但在司法实践中,是否构成受贿罪应当由司法机关的犯罪事实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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