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宁波未交房款的房改房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
释义 | 法律分析:1、在提取房产所有权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尚不足时,也可提取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若房屋所有权人未缴存住房公积金,不能提取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提取总金额不超购房金额。提取时所需的资料:共同提取人工作单位开具的《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非同一户口的提供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籍关系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2、如果委托他人代办的.,另需提供委托授权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流程第一步:职工向单位提出申请。第二步:单位经审核并开具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第三步:职工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身份证以及有关证件资料原件(并 提供复印件一份),到中心办事大厅或服务网点提出申请。第四步:管理中心根据职工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当日办结,并开具现金存单或转帐支票;需要核实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答复申请人。第五步:职工持现金存单或转帐支票,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银行提取现金或办理还货转帐手续。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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