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社保 是否属于仲裁范围是要分情况而定的: 1、因用人单位未参加 社会保险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索相关保险待遇,而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仲裁和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2、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要求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该类案件既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也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3、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参保手续,但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不足而引起争议的,也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 劳动者对第二、三类社保争议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社保稽查部门举报,通过行政手段处理。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一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