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集体土地房屋过户要满足哪些条件 |
释义 | 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需过户转让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已经依法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证书。 2、住房屋转让的受让人为房屋所在地乡(镇)范围内具备居住房屋建设申请条件的个人;非居住房屋转让的受让人为房屋所在地乡(镇)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体经营者。 3、住房屋转让的申请,已经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需转让给前款第2项规定以外的受让人的,应当在依法办理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手续后,方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转让手续。 一、宅基地卖了还能申请吗 1、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村民对家园享有占用和利用的权利,但是家园的所有权是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房屋出卖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权始终归集体所有。 2、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家园和村内空闲地。 (三)农村村民的居住用地,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农用地的占用涉及审批程序。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后也有限定条件: 一是新的受让人不得改变出让合同所载明的权利和义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1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二是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三是转让的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的剩余年限。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 (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的产权证明; (4)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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