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股东出资行为或出资的标的不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时,出资瑕疵股东对公司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出资瑕疵股东对公司的出资责任可以分为公司成立前的出资责任和公司成立后的出资责任。催告失权是指对怠于履行出资义务的认股人,公司或发起人可以催告他在一定的期限内履行,逾期不履行就丧失认股人权利,他所认购的股份可以另外募集。这种失权是当然失权,已经失权的认股人即使后来交纳了股款,也不能当然地恢复他的股东地位,因此这种救济手段对督促认股人及时履行出资义务很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