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 夫妻共同债务 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你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 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明确对外表示夫妻财产各自独立。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证明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存在很大困难。建议您来电说明详情,寻求解决空间。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