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规定遗产或事务处理的法律行为。可透过自书、代书、口头、录音、公证等方式订立。遗嘱可推翻并重新订立。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留下的合法财产。代书遗嘱可以推翻,重新再立一份遗嘱。公民可以透过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以及公证遗嘱的方式订立遗嘱。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并在遗嘱人死亡时生效的法律行为。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该内容由 杨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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