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标的物交付中转移风险应注意哪些问题 |
释义 | 我国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的转移一般遵循的是交付主义原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具体应结合交付地点的确定来判断: (1)合同中约定了交付地点,应依约定 (2)在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3)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4)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合同双方当事人也可在合同中约定标的物风险转移的其他条件。 一、出卖人应当按照什么方式交付标的物 交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 1、如合同约定为出卖人代运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运输工具、运输路线进行交付,否则,因此而增加的费用由其自己承担; 2、如合同约定为买受人自提的,出卖人有义务通知买受人到其营业地、仓库所在地或指定的地点提货; 3、如合同约定为出卖人送货的,则出卖人应当按约定或者买受人指定的地点,自备运输工具将标的物送交买受人; 4、如合同约定一次交付的,出卖人不得擅自分期交付。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交付地点如何选 根据法律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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