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诉讼中证据的重要性 |
释义 | 案件情况 赵某通过自己舅舅认识李某,李某说自己有关系可以帮赵某安排某某银行的工作,赵某信以为真,转给李某55000元,但是李某一直未能安排工作,并且拒不退还已经收的55000元,后赵某起诉到法院。 双方主张及证据 赵某证据 1.2014年2月28日李某出具的收条一张,载明:“今收到赵X用于办理XX银行直签岗位(客服代表)工作定金¥50000元(伍万元整)如办不成,或不属直签岗位,全额退款。如办理成功,赵X补齐余款现金¥80000元(捌万圆整)。收款人:李X2014.2.28。 2.赵某向李某转帐的转账记录,分别为:2014年9月1日转账50000元、2015年1月20日转账2000元、2月5日转账3000元,一共3次,共计55000元。 李某证据 李某主张已让赵某成功到另外一家XX银行上班,且赵某已经自愿放弃要钱,并出具赵某承诺书图片一张,载明:“本人赵某自愿到另外的一家XX银行上班,保证遵守银行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若发现因费用推荐就业问题产生的一切纠纷及后果由赵某自己承担,推荐就业、工作费用不予退还”,但李某未提交原件,且该承诺书无赵某签字及书写时间,对此赵某不予认可.且李某未按收条内容向赵某追索余款。 法院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法院判决李某返还赵某55000元。 案件分析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李某向赵某出具收条,明确了其承诺内容为用于办理XX银行直属岗位工作,如办理不成,全额退款。李某确认收取了原告55000元,但李某至今未兑现其承诺内容,李某出具图片既无原告签字确认,亦无书写时间,其抗辩给赵某帮忙,费用不予退还之理由,证据不足,不予采信。 所以诉讼中保留一些书面的材料是非常有用的,事实面前一切谎言都不攻自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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