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积金怎么销户提取全部余额? |
释义 | 法律分析:1、外地户籍转移工作城市销户提取,非当地户籍,在离开公积金缴纳城市时,可以申请注销当地港基金账户,一次性提取公积金账户中的所有余额。 2、户籍迁出销户提取,当地户籍,将户籍迁移至其它城市时,携身份证、公积金卡(或公积金联名卡)和户口迁移证明,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账户注销,并一次性全额提取账户内金额。 3、国外或港澳台定居销户提取,当地户籍,定居或移民至海外城市,或港澳台时,可以携身份证、公积金卡(或公积金联名卡)和户口注销证明(或永久居留证明),注销公积金账户,并一次性全额提取账户内金额。 4、大龄失业,且公积金账户封存两年以上,当地户籍,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失业人士,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两年以上的,可以携身份证、公积金卡(或公积金联名卡)和失业证明,注销账户后,一次性提取账户余额。 5、提前退休,销户提取,没有到达法定年龄,办理提前退休的,可以携身份证、公积金卡(或公积金联名卡)和退休证,一次性全额提供公积金账户余额。 6、到达退休年龄,销户提取当地户籍,或在当地办理退休的外地户籍,到达法定年龄后,携身份证和公积金卡办理销户提取。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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