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非法人型民办非单位的民事责任非法人型民办非滑渗单位经过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之后即具有完全的民事主体资格, 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 但因其财产缺乏独立性, 在民事活动中不能承担。 换言之, 非法人型民办非单位财产的不完全独立性, 决定了其民事责任能力的不完整性, 在其本身的财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其举办人要用其个人财产予以清偿。因此, 非法人型民办非单位是一种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民事主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信让锋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滑晌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