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探望权如何行使? |
释义 | #探望权 案由:探望权纠纷 原告:甲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律师 被告:乙 委托诉讼代理人:红律师 原告白律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告每月单周周六9时至周日14时期间(寒暑假除外),寒假假期首日9时至第十日14时,暑假假期首日9时至第二十日14时对女儿乙2行使探望权;2.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20日原被告经判决准予离婚,双方所生之女乙2随被告共同生活,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原告每月探望孩子两次,探期方式为:原告于每月第一三周的周六9时至孩子住处将孩子接走,次日14时至被告处将孩子送回,被告负有协助原告探望孩子的义务。后原告提出上诉。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4日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距离双方离婚已逾两年,女儿即将就读小学,每次女儿离开原告家都非常不舍。目前的探望方式无法满足女儿对原告的情感交流。原告认为,随着女儿长大,增加寒暑假集中探望,更能有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非讼,望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红律师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目前孩子在被告抚养下各方面表现优秀,得到社会积极评价,双方对孩子具体情况没有发生明显变化,法院已经综合各方面因素对女儿探视,对原告探视权的行使也做出相应判决,双方也积极按照判决内容执行,被告充分保障原告探视权给了诸多便利,在目前抚养状态下各方面孩子表现优秀,说明判决合理,保障了原告探视孩子的时间,也保障了孩子日常学习,不同意原告诉请,希望继续维持原来判决内容。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已离婚,都由衷的关爱孩子,给予孩子健康的生长环境,有利于孩子身体与心理健康的发展,孩子有原被告这样的父母也是她的幸福,随着孩子的长大,原告要求增加探视时间是正常的爱心表现,也是母女情感需要,虽然被告在孩子的生活学习上付出的时间较多,被告也应予理解原告作为母亲的心情,本院将根据原被告的意见及实际情况,依法作出判决。 法院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原告甲每月探望孩子两次,探望方式为:原告甲于每月第一、三周的周六9时至孩子住处将孩子接走,次日14时至被告乙处将孩子送回,被告负有协助原告探望孩子的义务(寒暑假除外);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寒假期间,原告甲探视孩子8天(具体探视时间及接送由双方自行协商);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暑假期间,原告甲探视孩子20天(具体探视时间及接送由双方自行协商)。 百纳律所企业文化:百纳律师,老百姓请得起的律师;百纳律师,做有良知的律师;百纳律师,你身边的朋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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