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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一审开庭需要准备什么
释义
    1、庭前召集相关人员,听取意见
    2、可以召开庭前会议的情况
    (1)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
    (2)证据材料较多、案件重大复杂的;
    (3)社会影响重大的;
    (4)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注意:召开庭前会议,可根据案件情形,通知被告人参加。
    3、召开庭前会议了解的内容
    (1)案件管辖的异议;
    (2)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3)申请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4)提供新的证据;
    (5)对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有无异议;
    (6)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7)申请不公开审理;
    (8)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
    4、庭前会议的程序
    (1)确定审判长及合议庭组成人员;
    (2)开庭10日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辩护人;
    (3)通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开庭5日前提供证人、鉴定人名单,以及拟当庭出示的证据;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应当列明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4)开庭3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
    (5)开庭3日前将传唤当事人的传票和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出庭的通知书送达;通知有关人员出庭,也可以采取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对方收悉的方式;
    (6)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开庭三日前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工作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一、第一审程序的期限是多久
    第一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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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6:2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