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规定的检察院受理行贿罪吗 |
释义 | 检察院受理行贿罪 属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范围,对于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贿赂也属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范围。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线索 线索来源,是指检察院获取有关职务犯罪事实及犯罪嫌疑人有关材料的渠道或途径。主要有三种来源: 1.工作中发现。工作中发现犯罪线索是检察院重要的案件来源。 2.控告和举报。控告一般是指被害人或单位的主动告发。举报一般是指被害人以外的个人或单位的主动反映。 3.犯罪嫌疑人自首。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作案后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的行为。犯罪嫌疑人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有关负责人投案、因病伤或为减轻犯罪后果而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先以电报信件方式投案的,均视为自动投案。 司法实践中,案件来源渠道还有:党委或人大交办,纪检监察、公安审计、工商税务等部门移送,不同检察院之间交办、移送等。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有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如下:1.贪污贿赂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8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和其他章节中明确规定按照贪污贿赂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的犯罪。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主要是指刑法分则第9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该内容由 嵇小函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