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没有购房资格可以退还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的。因一方原因未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当依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当事人双方原因不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因楼市调控导致购房者丧失购房资格或能力的,购房者有权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并收回定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