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抵押权转让后,新的抵押权人需重新评估抵押物价值,但具体情况应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而定。 首先,按照《担保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抵押物价值的评估应当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其次,新的抵押权人应当在转让合同中约定抵押物的具体价值和评估时间,以保证抵押物价值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最后,新的抵押权人应当对抵押物进行重新评估,以确保其价值符合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 因此,抵押权转让后,新的抵押权人需要重新评估抵押物的价值,以确保其抵押权的有效性和保障自身的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抵押物的价值应当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七条:“担保物质权转让合同应当载明担保物的数量、质量、状况、价值、评估时间等内容。未载明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处理。担保物质权转让合同对担保物的价值、评估时间等约定是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六条:“抵押人、抵押权人转让抵押权的,担保物的估价应当重新进行。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