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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竣工日期纠纷的解决途径
释义
    建设工程竣工日期的确定原则: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竣工验收通过后,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若合同无约定或不明确,则根据法定原则确定竣工日期:经竣工验收合格,以验收合格日为竣工日期;承包人已提交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以提交报告日为竣工日期;未经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以转移占有日为竣工日期。
    法律分析
    关于竣工日期的确定,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规定: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如果施工合同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则适用法定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拓展延伸
    竣工日期纠纷的调解与仲裁机制
    竣工日期纠纷的调解与仲裁机制是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适用于建筑工程等涉及竣工日期的领域。调解是指通过第三方中立人的协助,帮助双方达成互利互惠的协议,以和解纠纷。调解具有快速、灵活、保密等优势,可以帮助双方在不涉及法律程序的情况下解决纠纷。而仲裁是指由仲裁机构根据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对纠纷进行独立、公正的裁决。仲裁具有法律效力,裁决结果一般不可上诉。选择调解还是仲裁取决于双方的意愿和具体情况,但无论选择哪种方式,都需要依法进行,以确保公正、公平的解决纠纷。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建设工程的竣工日期的确定与竣工验收的结果密切相关。根据合同约定,实际竣工日期可根据竣工验收报告的提交日期确定,或根据发包人的要求进行修改后的验收日期确定。在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法定原则适用,竣工日期可根据竣工验收合格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日或发包人擅自使用日等确定。在竣工日期纠纷的解决中,调解与仲裁机制是常见方式,可根据双方意愿和具体情况选择。无论采用何种方式,都需依法进行,以确保公正、公平的解决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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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6 13:47:05